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以备案工作为抓手,全面掌握行业底数,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提升服务质量与安全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约的市场环境。
二、备案范围与对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均应按要求进行经营服务备案。租赁车辆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核定载客人数不超过9人的载客汽车。
三、备案材料与流程
(一)备案材料主要包括:1.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申请表;2. 营业执照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4.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5.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包括车辆管理、承租人身份查验、安全运营、服务质量保障、投诉处理等制度;6. 已购置或拟投入租赁车辆的信息清单,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
(二)备案流程:经营者通过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线上平台或线下服务窗口提交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四、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一)经营者应确保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标准,按规定进行检测和维护,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相应的商业保险。
(二)经营者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或电子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车辆信息、租赁期限、费用构成、违约责任等。
(三)经营者应建立承租人身份查验制度,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
(四)经营者应加强车辆调度管理,鼓励运用卫星定位等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与安全管理水平。
(五)经营者应建立服务质量保障与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信息,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违反经营服务规范等行为。对未备案从事经营、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整改或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鼓励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六、组织实施与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宣传引导,确保备案工作平稳推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备案效率,并做好政策解读与指导。经营者应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对照规范要求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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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28 06:17:12